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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4-04-01 · 栏目:公司动态

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(发改价格[2011]534 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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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(发改价格[2011]534 号)住房城乡建设部、环境保护部,各省、 自治区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、物价局: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,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, 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,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
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(发改价格[2011]534 号)



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 有关问题的通知

(发改价格[2011]534 号)

住房城乡建设部、环境保护部,各省、 自治区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、物价局:
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,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, 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,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,规范收费行为。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:

一、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,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。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 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,限价商品住房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 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、建设部《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 (计价格 [2002]121 号)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,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; 因继承、遗赠、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;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、

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;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。

二、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。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,经认定 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,承接房屋建筑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费,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,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 准的 6.5%;以工程概(预)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,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(预)算投资 额的 2‰;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,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 2 /平方米。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、 自治区、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,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。各地现

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,一律不得提高标准。

三、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。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 100 亿元以下的农业、林业、渔业、水利、建材、市政(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)、 房地产、仓储(涉及有毒、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)、烟草、邮电、广播电视、电子配件组装、 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(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、报告表)收费,应在原国 家计委、国家环保总局《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计价格  [2002)125 号)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 20%收取;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、冶金、有色等其他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。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、

社会、水文、气象、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。

四、降低中标金额在 5 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,并设置收费上限。货物、服务、 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: 中标金额在 5— 10 亿元的为 0.035%; 10—50 亿元的为 0.008%;50— 100 亿元为 0.006%;100 亿元以上为 0.004%。货物、服务、工程一次招标(完

 

 

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)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 350 万元、300 万元和 450 万元,并按

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。

中标金额在 5 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 管理暂行办法》([2002]1980 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附件规定执行。按《办法》附件规定 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,但不含工程量清单、工程标底或工程

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。

五、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。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 费,总投资估算额在 1000 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;1000 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 目实行政府指导价,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、建设部《关于发布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

规定〉的通知》(计价格[2002]10 号)规定执行。

工程监理收费,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 1000 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 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,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建设部《关于印发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 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〉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[2007]670 号)规定执行;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

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。

六、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。要严禁行政机 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,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、服务费,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 技术服务,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,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

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。

本通知自 2011  5  1 日起执行。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,按本通知规定执行。

 

 

 

 

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○一一年三月十六日